【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85.09.23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
86.09.27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
94.10.26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
96.10.24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97.10.29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98.09.23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99.09.29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100.9.23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由本校特殊教育學系(以下簡稱特教系)全體學生組成,定名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學會以推動特教相關活動及本系系務為宗旨,以提昇特教學術風氣,並舉辦休閒活動,以促進師生之身心健全發展。
第三條 會址:
設於特教大樓一樓(特教系辦公室),對外以高雄郵政30-54號信箱為通訊處。
第四條 會員:
凡本校在校之特教系學生皆為當然會員。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權利:
1.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2.選舉、罷免權之行使(參照議事規則)
3.大二會員有被選舉為 總幹事之權利
4.大一、大二會員有被
系總幹事任命為本系學會幹部之資格
5.其他相關之權利
第六條 義務(會員均須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
2.遵守本會各會議之決議事項
3.按時繳納會員會費
4.協助推動本會委任之工作並參與學會所舉辦各類活動
5-1.凡系上活動除特殊原由及突發狀況外,不得無故缺席。系上活動:會員大會、學術演講、特教週
5-2.凡系上自願性活動,經報名後除突發狀況外,不得無故缺席。報名活動如下:系烤、湯餃大會、系遊、南特盃、北特盃、志工研習營、休閒活動
日、送舊晚會、系運、送舊球賽、迎新球賽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決策會議。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罷免總幹事及執行秘書
2.修改學會組織章程
3.討論重大議案監督收支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與會會員人數應達全數會員之四分之三。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任何決議事項,其贊成票數須達應投票數二分之一始得以通過並具效力。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先公告會員大會流程與內容,依下列方式召開:
1.由執秘召集之
2.經至少四分之一的會員連署
3.各班班代連署
4.於系週會時間召開依二、三項之方式召開時,學會不得拒絕召集之。
第十二條 休會期間,由學會之幹部會議代行大會職權,以各班班代為監督者。若班代為幹部之一,則可於該班另行推舉一位非幹部代為監督者。
第四章 學會幹部
第一節 系總幹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年且不得連任,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
1.對外代表特殊教育學系學會,對全體會員負責,並完成會員交付任務。
2.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領導學會,推展活動,並監督其他系學會幹部之工作。
第十四條 系總幹之職權如下:
1.負責本會業務之策劃及經費預算
2.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
3.協調幹部編制年度計畫及經費預算
4.召開幹部會議
5.公告學會重大決議
6.對會員大會有提出報告之責。
7.為幹部會議及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第十五條 本會總幹事於每年度五月初改選,並於五月底前辦理交接,而新任總幹事應於選舉完兩週內確認下屆各組組長。
第十六條 選舉時,非同額競選者,得票數較高者當選,唯票數應超過應投票數四分之一,同額競選者,票數須達應投票數二分之一,否則,應擇期補選之。
第二節 執行秘書
第十七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任期一年,協助總幹推展各項活動及工作,總幹若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第三節 各組執掌
第十八條 爲推行會務,學會下設各組:
1.文書:負責會議記錄、文件及活動資料之整理及建檔、社團評鑑檔案整理。
2.傳宣:負責海報繪製、活動預告等傳宣品之製作、活動場地佈置。
3.公關:負責對校內、外、社團及企業合作事項之聯絡,及系內活動相關食品之採買。
4.器材:負責學會活動器材之租借、用品之採購,及學會公物之保管及租借,及與主辦單位共同負責器材搬運。
5.攝影:負責學會活動拍照、攝影及照片檔案建立相關事宜。
6.體育:負責校內外及學會之有關體育活動。
7.康樂:負責迎新、送舊及有關康樂活動之策劃與執行事宜。
8.志工:負責與機構社團接洽志工活動與自辦活動事宜。
9.學術:負責舉辦各項演講、展覽等學術活動相關事宜。
10.系刊:負責系刊之編輯與出版。
11.系訊:負責收集與整理校內外特殊教育相關訊息,並且每個月定期以電子郵件形式發行至全體會員信箱。
12.總務:負責保管學會運作經費、審核預算開支、監督會費繳納、並每月定期以電子郵件形式發行至全體會員信箱公佈收支情形。
13.網管:負責架設、管理及定期更新系學會網頁,並且協助系學會電子布告欄之管理及協助學會活動宣傳。
第四節 顧問
第十九條 本會為使會務能順利推展,得遴聘顧問若干人,由總幹事聘任之,其中,前任總幹事為當然顧問。
第二十條 本會指導老師為特教系系主任。
第五節 幹部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幹部每月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研討工作方向及改進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幹部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報,討論並修正活動,並將會議結果公佈之,然工作會報視情況由總幹事邀請有關幹部出席討論。
第二十三條
本會各項會議視情形,須請指導老師、教官及各班導師列席指導。
第六節 組織架構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一節 選舉
第二十四條 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初推舉會長候選人,同時成立選舉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成立方法由各班推舉兩人(其中一人必須為 各班班代,
當班代不克執行時,由班上推舉代表),負責選務。選委會由現任系學會執行秘書負責總籌選務。
第二十五條 選委會職務如下
1.公告選舉辦法及程序。
2.辦理候選人登記、審查、製票及開票作業,並公告之。
3.決定競選活動及投、開票時間,裁定選舉糾紛。
4.選委會委員不得參加競選及助選。
第二十六條 當選無效時,由選舉委員會於一週內辦理重新投票。
第二節 罷免
第二十七條 會長任職兩個月內(由新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日後算起),不得提出罷免申。
第二十八條 會長在履行其職務時,若嚴重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經系學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得由各系級各 推三名會員組
織罷免委員會,於二週內進行罷免會長之投票。
第二十九條 會長罷免需列舉罷免事由,由罷免委員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其中四分之三同意,始可罷
免。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得於每學年初,向全體會員收繳會費。會費由總幹事與會計參考上學年實際收支及本學年活動計畫之。在上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喪失本會
會員資格者,則予以退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之提撥,於幹部會議通過之後,執行並定期公佈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對內、對外行文或填發單據憑證時,備有印信,由執行秘書典管,經總幹事核准後使用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可經由下列方式進行:
1.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通過後修正之。
2.經幹部會議提報到會員大會,通過方式同上。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課外活動組後,由總幹事公佈後,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