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85.09.23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

86.09.27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

94.10.26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

96.10.24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97.10.29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98.09.23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99.09.29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100.9.23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施行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由本校特殊教育學系(以下簡稱特教系)全體學生組成,定名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學會以推動特教相關活動及本系系務為宗旨,以提昇特教學術風氣,並舉辦休閒活動,以促進師生之身心健全發展。 

   第三條 會址:

   設於特教大樓一樓(特教系辦公室),對外以高雄郵政30-54號信箱為通訊處。

   第四條 會員:

   凡本校在校之特教系學生皆為當然會員。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權利:

        1.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2.選舉、罷免權之行使(參照議事規則)

        3.大二會員有被選舉為 總幹事之權利

        4.大一、大二會員有被  系總幹事任命為本系學會幹部之資格

        5.其他相關之權利

   
   第六條 義務(會員均須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

        2.遵守本會各會議之決議事項

        3.按時繳納會員會費

        4.協助推動本會委任之工作並參與學會所舉辦各類活動

        5-1.凡系上活動除特殊原由及突發狀況外,不得無故缺席。系上活動:會員大會、學術演講、特教週

        5-2.凡系上自願性活動,經報名後除突發狀況外,不得無故缺席。報名活動如下:系烤、湯餃大會、系遊、南特盃、北特盃、志工研習營、休閒活動

          日、送舊晚會、系運、送舊球賽、迎新球賽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決策會議。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罷免總幹事及執行秘書

        2.修改學會組織章程

        3.討論重大議案監督收支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與會會員人數應達全數會員之四分之三。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任何決議事項,其贊成票數須達應投票數二分之一始得以通過並具效力。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先公告會員大會流程與內容,依下列方式召開:

        1.由執秘召集之

        2.經至少四分之一的會員連署

        3.各班班代連署

        4.於系週會時間召開依二、三項之方式召開時,學會不得拒絕召集之。

   第十二條 休會期間,由學會之幹部會議代行大會職權,以各班班代為監督者。若班代為幹部之一,則可於該班另行推舉一位非幹部代為監督者。

    

   第四章 學會幹部

 

   第一節 系總幹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年且不得連任,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

        1.對外代表特殊教育學系學會,對全體會員負責,並完成會員交付任務。

        2.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領導學會,推展活動,並監督其他系學會幹部之工作。

   第十四條 系總幹之職權如下:

        1.負責本會業務之策劃及經費預算

        2.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

        3.協調幹部編制年度計畫及經費預算

        4.召開幹部會議

        5.公告學會重大決議

        6.對會員大會有提出報告之責。

        7.為幹部會議及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第十五條 本會總幹事於每年度五月初改選,並於五月底前辦理交接,而新任總幹事應於選舉完兩週內確認下屆各組組長。

   第十六條 選舉時,非同額競選者,得票數較高者當選,唯票數應超過應投票數四分之一,同額競選者,票數須達應投票數二分之一,否則,應擇期補選之。

    

   第二節 執行秘書

   第十七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任期一年,協助總幹推展各項活動及工作,總幹若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第三節 各組執掌

   第十八條 爲推行會務,學會下設各組:

        1.文書:負責會議記錄、文件及活動資料之整理及建檔、社團評鑑檔案整理。

        2.傳宣:負責海報繪製、活動預告等傳宣品之製作、活動場地佈置。

        3.公關:負責對校內、外、社團及企業合作事項之聯絡,及系內活動相關食品之採買。

        4.器材:負責學會活動器材之租借、用品之採購,及學會公物之保管及租借,及與主辦單位共同負責器材搬運。

        5.攝影:負責學會活動拍照、攝影及照片檔案建立相關事宜。

        6.體育:負責校內外及學會之有關體育活動。

        7.康樂:負責迎新、送舊及有關康樂活動之策劃與執行事宜。

        8.志工:負責與機構社團接洽志工活動與自辦活動事宜。

        9.學術:負責舉辦各項演講、展覽等學術活動相關事宜。

        10.系刊:負責系刊之編輯與出版。

        11.系訊:負責收集與整理校內外特殊教育相關訊息,並且每個月定期以電子郵件形式發行至全體會員信箱。

        12.總務:負責保管學會運作經費、審核預算開支、監督會費繳納、並每月定期以電子郵件形式發行至全體會員信箱公佈收支情形。

        13.網管:負責架設、管理及定期更新系學會網頁,並且協助系學會電子布告欄之管理及協助學會活動宣傳。

    

   第四節 顧問

   第十九條 本會為使會務能順利推展,得遴聘顧問若干人,由總幹事聘任之,其中,前任總幹事為當然顧問。

   第二十條 本會指導老師為特教系系主任。

    

   第五節 幹部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幹部每月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研討工作方向及改進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幹部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報,討論並修正活動,並將會議結果公佈之,然工作會報視情況由總幹事邀請有關幹部出席討論。

   第二十三條  本會各項會議視情形,須請指導老師、教官及各班導師列席指導。

    

   第六節 組織架構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一節 選舉

   第二十四條 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初推舉會長候選人,同時成立選舉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成立方法由各班推舉兩人(其中一人必須為 各班班代,   

         當班代不克執行時,由班上推舉代表),負責選務。選委會由現任系學會執行秘書負責總籌選務。

   第二十五條 選委會職務如下

        1.公告選舉辦法及程序。
        2.辦理候選人登記、審查、製票及開票作業,並公告之。
        3.決定競選活動及投、開票時間,裁定選舉糾紛。
        4.選委會委員不得參加競選及助選。

   第二十六條 當選無效時,由選舉委員會於一週內辦理重新投票。

   

   第二節 罷免

   第二十七條 會長任職兩個月內(由新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日後算起),不得提出罷免申。

   第二十八條 會長在履行其職務時,若嚴重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經系學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得由各系級各 推三名會員組   

         織罷免委員會,於二週內進行罷免會長之投票。

   第二十九條 會長罷免需列舉罷免事由,由罷免委員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其中四分之三同意,始可罷 免。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得於每學年初,向全體會員收繳會費。會費由總幹事與會計參考上學年實際收支及本學年活動計畫之。在上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喪失本會           

        會員資格者,則予以退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之提撥,於幹部會議通過之後,執行並定期公佈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對內、對外行文或填發單據憑證時,備有印信,由執行秘書典管,經總幹事核准後使用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可經由下列方式進行:

        1.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通過後修正之。

        2.經幹部會議提報到會員大會,通過方式同上。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課外活動組後,由總幹事公佈後,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