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則 86.03.27教育部台(86)師(二)字第86014962號核定88.09.15教育部台(88)師(二)字第88112430號修正備查 90.12.20教育部台(90)師(二)字第90179739號修正備查 91.04.17教育部台(91)師(二)字第91050398號函同意備查 91.06.17教育部台(91)師(二)字第91084499號函同意備查 92.01.10教育部台師(二)字第0910199506號函同意備查 92.04.14台中(二)字第0920052125號函同意備查 94.07.25台中(二)字第0940097797號函同意備查 94.11.02台中(二)字第0940151614號函同意備查 95.01.19台中(二)字第0950009770號函同意備查 95.11.16台中(二)字第0950169516號函同意備查 96.01.25台中(二)字第0960007798號函同意備查 96.05.09台中(二)字第0960061185號函同意備查 97.01.16台中(二)字第0970006464號函同意備查 97.09.09台高(二)字第0970176696號函同意備查 98.02.20台高(二)字第0980022469號函同意備查 98.08.21台高(二)字第0980140908號函同意備查 98.12.25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99.02.09台高(二)字第0990020858號函同意備查 99.06.18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99.08.13台高(二)字第0990131810號函同意備查 100.01.07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0.03.09臺高(二)字第1000031537號函同意備查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0.08.01臺高(二)字第1000126469號函同意備查 101.1.6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1.2.8臺高(二)字第1010017073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並依本校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學生之入學、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所)、輔系、雙主修、成績、暑期修課、日夜互選、校際選課、出國期間有關學籍及畢業等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招收各學系一年級新生,並得酌收二、三年級轉學生,經各管道入學考試或轉學考試及格錄取者為正式生,招生簡章另訂之。 各系經教育部核准得招收進修學院(以下簡稱進修學院)回流教育學士班,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三條之一 本校學生經申請核准具雙重學籍者,方得同時於國內、外大學校院或本校其他系所修讀學位。 本校與國際跨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及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要點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四 條 本校得酌收外國籍學生為特別生,其辦法另訂之。
第 五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合於教育部規定或具有同等學力之資格,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一年級修讀學士學位。
第 六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肄業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並參加本校轉學生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性質相同學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或酌量降低年級,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收轉學生。
第 七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符合各系所碩士班報考資格之規定,經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各系所碩士班肄業。 各系所經教育部核准得招收進修學院碩士學位班,其入學資格悉依簡章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符合各系所博士班報考資格之規定,經本校各系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各系所博士班肄業。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讀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辦法另訂之。
第 九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或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親自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其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來校辦理手續,經檢同證明文件(疾病證明以公立醫院或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出具者為限)事前請准延期辦理者,得准予補辦。但最多以一週為限,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即撤銷其入學資格。
第 十 條 新生因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八月底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展緩入學一年。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要點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進修學院碩士學位班新生不得辦理保留學籍。
第 十一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須繳驗學歷證明文件(師範學校公費畢業生,並須繳驗服務期滿證明書或符合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相關規定)或轉學(修業)證明書。 第 十二 條 公費生係指就讀師資類科不足之學系或畢業後自願分發到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之學生。 公費生權利與義務依教育部頒「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公費生名額有缺額時,得予遞補。 公費生之缺額,由同一學系之自費生遞補,受領公費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其有關規定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學生須依照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註冊,其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經檢同證明文件(疾病證明以公立醫院或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證明為限。)事先請假核准者,得延辦註冊(最多以一週為限),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辦註冊手續者,予以勒令退學。
第 十五 條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 十六 條 未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之學生(以下簡稱自費生),每學期應按照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辦理註冊手續,始完成註冊。未依限完成註冊者,視同逾期未註冊即令退學。 每學期加退選日期截止後,學生應依規定期限繳交各項學分費,逾期仍未繳費但已選課者,若至學期考試開始一星期前,仍未繳清學分費者,當學期應令休學,並依規定補交各項應繳費用,未繳清者次學期不得註冊,若為應屆畢業生,則暫不發予學位證書。
第 十七 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選課注意事項及各系、所、中心規定辦理。每學期加退選結束後,課務組所列印之學生正式選課單,須由學生本人於規定期限內簽名並經該系所主管簽章後轉送教務處,方為完成手續。
第 十八 條 學生選定課程後,如須加退選,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
第 十九 條 兵役年齡在十九歲(含)以上,除由直轄巿、縣(巿)政府徵兵檢查委員判定免役體位者,均應申請緩徵,並應於註冊入學時詳填並繳交本校緩徵申請表格。免役體位學生需另附戶籍所在地之免役體位證明書影本。具後備軍人身分之學生應於註冊入學時詳填並繳交本校儘後召集申請表格及退伍證明影本,以便統一辦理學生兵役事宜。逾期不辦理者,入學後遇兵役問題需自行解決。
第 二十 條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之規定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校各系所學生依需要得申請日夜互選或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校際選課辦法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生申請出國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三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最低第一、二、三學年十六學分,第四學年九學分,最高各學期不得超過二十七學分。惟經系主任同意者可加修或減修一至二科目,減修後科目不得少於九學分。
第二十四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第一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以六學分為原則,不得超過十二學分,惟經系所主管同意後可減修,減修後不得少於三學分。第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不得超過十二學分(論文另計)。如學分數無法分割時,經系所主管同意得超修一學分。 但若已修畢規定之應修學科及修滿畢業學分者,可僅修習論文。 若有修習其他課程者(如進修學院碩士班課程、學程、大學部日間部與進修學院課程...等),其學期總學分之上限為二十學分。 進修學院碩士學位班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二學分。每學年修習學分不得超過二十學分。 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試之研究生,每學期得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數依據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研究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學分每學期以八學分為上限。
第二十五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補修所屬系所規定之學士班基礎科目,在補修及格且提出成績證明之前,不得參加學位考試。研究生補修學士班基礎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凡修讀學士班之課程,其成績及學分均不計為碩、博士班之成績及學分。
第二十六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學系及進修學院學士學位班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所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廿八學分,其中必修之體育、軍訓、四書與人生修養、進階英文不列入畢業總學分計算;九十五學年度(含)後入學者,其中必修之體育、軍訓不列入畢業總學分計算。九十七學年度(含)後入學者,必修之體育不列入畢業總學分計算。惟各系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必修科目及提高最低畢業學分數,學生於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至少須修滿廿四學分,其論文學分另計。 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修博士學位辦法另訂之。 進修學院碩士學位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六年為限。至少須修滿三十四學分,其論文學分另計。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其論文學分另計。 日間研究生以在職身份入學者,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一年。 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一年。
第二十七條 本校招收之轉學生,其應修科目及學分,由本校各系主任、所長、教務長或進修學院院長按照各系所科目表及該生原校已修科目與學分核定之,其未修之課程均須補修及格,學分抵免依抵免學分要點辦理,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本校大學部學生經甄試錄取修習教育學程者,其已在本校所修之教育學分,依本校抵免學分要點辦理。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採認及抵免,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校學士班課程按學分計算,凡需課外自習之課程,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驗及無需課外自習之課程以二至三小時為一學分。自九十五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體育為一至二年級學生必修科目,為三至四年級學生選修科目。自八十四學年度入學新生起軍訓為一年級學生必修科目,為二、三年級學生選修科目,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起軍訓為學生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之體育、軍訓每週授課二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學分另計,不及格者不得畢業。選修科目之體育、軍訓學分不計為畢業學分數。
第二十九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平時評量:由任課教師決定之。 二、期中評量:每學期每科目得舉行一次,為配合本校之「學習預警及輔導實施要點」,任課教師需將學習狀況不佳之學生名單經系所提送教務處轉請教學發展中心辦理輔導。 三、期末評量:于每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第 三十 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操行成績以82分為基本分、95分為滿分,超過95分者以95分計;學業成績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學業成績分為下列三種: 一、平時成績:即為平時評量及期中評量成績。 二、學期成績:期末評量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 三、畢業總成績:以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其中平時成績及期末成績佔學期成績20%至80%間,比例由任課教師決定,並明訂於教學大綱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各科成績經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或進修學院教務組後,不得更改。如有計算錯誤或遺漏補登,應依本校「任課教師更正或補登成績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成績之登錄,以依規定完成註冊選課者為限。任課教師自行補填計分簿上未選課之學生姓名,縱有成績亦不予採認,已選課之學生姓名,任課教師自行刪除或未填入成績,則該學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校學生成績採百分記分法。 其學業成績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對照表如下列: 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甲(A)等 八十分以上 乙(B)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丙(C)等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丁(D)等 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 戊(E)等 未達五十分
其操行成績之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對照表如下列: 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優等 九十分以上 甲等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乙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丙等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丁等 未達六十分
第三十四條 碩、博士班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操行成績比照學士班操行成績辦理,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以一百分為滿分,學生所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給學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研究生以學期報告代替學期考試之科目其報告應於任課教師指定期限內繳交。但至遲不得超逾該當學期終了。其未按期限繳交者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列: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成績為成績積分。 二、學生所選各科目(含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之總和為學分數總和。 三、各科目成績積分之總和為成績積分總和。 四、以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第三十七條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修習不及格者,其學分數應併入學期學業不及格學分計算。
第三十八條 凡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各種考試,經請准給假者得准予補考,擅自不到考者或請假未准者不准補考。補考成績各學系學士班學生超過六十分部份,碩、博士班研究生超過七十分部份,折半計算。
第三十九條 學生所修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第 四十 條 凡屬規定全學年修習之科目,只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均不計學分。
第四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或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第四十二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全學期修習科目除體育、軍訓必修課程學分外,學期修習科目未達九學分者,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須事前請假;因病請假者須有本校健康中心、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學生平安保險等指定醫院開具之有效證明。如確因特別事故無法事先請假者,應依照請假手續補辦。學生請假規定另訂之。
第四十四條 學生請假經核准後而缺席者,為缺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者作缺課二小時計,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予退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一學期中(或暑期修課)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或暑期)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或暑期)成績百分之五;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或全暑期)授課總時數超過四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或暑期)成績百分之十;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或全暑期)授課總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或全暑期)成績百分之三十;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或全暑期)授課總時數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期末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成績因缺課之扣分由教務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因公請假經核准者,其補考分數,免予折扣。
第四十七條 學生轉系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於規定時間內向教務處或進修學院申請,經原肄業學系暨擬轉入學系主任及教務長或進修學院院長之同意,提轉系審查會議審查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除進修學院研究生外,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亦可申請轉系(所)。 有關轉系(所)規定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十九條 學生轉系(所)以一次為限。其經核准轉系(所)者不得請求再轉他系(所)或回復原系(所)。
第 五十 條 轉系(所)學生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
第五十一條 凡因故請准休學或勒令休學,尚在休學期間內之學生,不准轉系(所)。
第五十二條 降級轉系(所)者,其在二系(所)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系(所)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同系(所)轉組者比照轉系辦理。
第五十五條 學士班學生得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申請修讀輔系,選修輔系者應修畢該輔系指定必修科目,有關輔系規定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六條 學士班學生選定雙主修者,至少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但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有關雙主修規定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七條 學生申請休學至遲於學期考試開始一星期前向教務處或進修學院提出申請。但應屆畢業生補修低年級必修科目者,參加畢業班期末考試後,不得申請休學。 休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重病(須經公立醫院或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醫師證明)或重要事故(須有書面證明)得申請休學。 二、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本校核准一學期或一學年;均自休學之學期起算,必要時並得請求延長一學年。休學不論連續或間斷,總計以不超過兩學年為原則。 三、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要再申請休學者,得經校長核准酌予延長休學期限。 四、休學期間應徵服兵役者,須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期限,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服役期滿後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五、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休學,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五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休學: 一、一學期中缺、曠課累計達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患有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三、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應予休學者。 勒令休學之學生,應於接到通知一星期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向教務處或進修學院辦理復學。逾期未復學者,應予退學。其因病休學者,申請復學時應加附公立醫院或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或本校健康中心、學生輔導中心之康復證明書。
第 六十 條 休學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前項原肄業學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所)肄業。
第六十一條 凡因故請求轉學之本校學生,須經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證明,具函申請退學,經核准且辦妥離校手續,發給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不得再要求申請重回本校。
第六十二條 除本學則另有其他退學規定外,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學期中曠課累計達四十五小時者。 四、考試舞弊(第一次記大過一次、第二次記大過二次)累計至三大過(功過不得相抵)或情節嚴重者。 五、學士班學生修業年限屆滿,經延長二年,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六、未經核准同時於國內、外大學校院或本校其他系所修讀學位者。 七、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應予退學者。 八、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六十三條 經核准應予退學者,辦妥離校手續後,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六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新生或轉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經查明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事後一經查明,即應開除學籍。如發覺時已在本校畢業者,勒令其繳還本校所發給之學位(畢業)證書、證明書及其所受領之全部公費,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二、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應予開除學籍者。
第六十五條 開除學籍者,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六十六條 因違犯校規、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或經開除學籍之學生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六十七條 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學生,依本校有關學生申訴規定提出申訴者,在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有關申訴規定另訂之。
第六十八條 學士班成績優異學生,已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且其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得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第六十九條 學士班學生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合於畢業資格者,本校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並經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考核通過者,本校分別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碩博士班學生通過碩博士學位考試,可以畢業,但尚未修畢教育學程或論文未修改完成者,得申請延長修讀年限一至二年,惟碩士班修業期限為四年;博士班修業期限為七年。 學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並依行事曆規定期限辦理離校。但博士班學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論文最後定稿繳交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惟當學期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進修學院學位班學生修習教育學程得依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七十 條 加修雙主修學士班學生,修滿原屬學系及雙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後,其授予學士學位證書加註雙主修學位名稱。
第七十一條 研究生學位候選人學位考試由校長遴聘校內外教授或專家,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學位考試。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第七十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所修碩士班之科目,其學科總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者,應通過學位考試之筆試,不通過者,可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筆試時間依行事曆之規定辦理。 前項自九十九學年度入學生停止適用。
第七十三條 碩士學位考試之筆試,由考試委員會就候選人所修與其研究相關之學科中,指定兩科以上,以閉卷方式考試為原則,每科時間至少為一百分鐘,必要時並得在實驗室考試。
第七十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者,始得參加學位考試。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十五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已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仍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第七十六條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筆試,或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應填具申請表一份,送請所屬系所主管並經教務長或進修學院院長核定後實施。
第七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填具申請表格一份,並於考試前兩週提出,繳交所屬系所,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及教務長或進修學院院長之核可後實施。
第七十八條 碩、博士論文(含提要),除外國語文研究所外,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學位考試之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第七十九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考試委員由校長遴聘,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 八十 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而修業年限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概以七十分計算。
第八十一條 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第八十二條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規定如下列: 一、如係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合者,應由原發證單位予以更正,再檢同更正後之證件,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或進修學院教務組申請更改。 二、如係戶籍登記錯誤者,應先向戶政機關申 請更正,再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向教務處註冊組或進修學院教務組申請更正。
第八十三條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十四條 學士班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另訂之。
第八十五條 學生入學、轉學考試試卷,應保管一年。學生期末筆試試卷資料,保管一年。
第八十六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十七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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