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幾個電腦或主機可能因網路不當使用、或疑似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之行為而遭到檢舉,並已列入教育部電算中心追蹤管制名單,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時達到積極的教育目的,將暫時限制其網路之連結,請儘速解決問題並 與電算中心承辦人連絡。

    ==      

    (使用的IP 位址)          網卡號碼                          地點                        管制序號                      日期                備註             
    1. (140.127.47.236) 00e1.7000.aaf4
    對外發送廣告信件
    資教所
    ABUSE-INT-201205-0160
    2012-5-21
    2. (140.127.70.144) 0015.F2CB.6DE1
    ASOC檢舉對外進行 Smurf_Attack 攻擊
    逸清樓
    AISAC-EWA-2925
    2011-7-25
    3. (140.127.72.6) c83a.352a.dc4d
    對外進行 IRC_Join_From_Server 攻擊
    研究生宿舍 AISAC-9188 2012-3-19
    4. (140.127.76.145) 0026.2281.D497
    【MPA檢舉信】使用BT上傳/下載院線電影
    燕窩 MPA-0510022011-5-31  
    5. (140.127.78.84) 20cf.30ea.a41a
    遭檢舉網站有詐騙(Phishing)網頁
    科技大樓 AISAC-101422012-5-4  
    問1: > 宿舍同學問, 在限制名單上, 應該怎麼辦?

    答: >

    同學你好:
     你在宿舍使用網路,疑似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之行為 而遭到檢舉,並已列入教育部電算中心追蹤管制名單,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將暫時限制你電腦網路之連結,請依下列建議, 儘速解決問題並與電算中心承辦人連絡。

    建議你:
    1.
    仔細查看檢舉信件內容.
    2. 詳閱網頁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及規定.
    3. 移除電腦中P2P相關軟體,如Foxy, BT,
    eDonkey.

    在你完成移除程式並刪除檔案之後, 請寫 mail abuse@nknu.edu.tw, 告知身份、處理結果及承諾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我們將會解除你的網路限制,並追蹤後續情況
     
                                                                                                    電算中心

     

    ※ 部份連結出現亂碼者,請按滑鼠右鍵後「另存目標」,開啟檔案後選取->檢視>編碼>unicode(UTF-8)即可。

    ※  項目是具攻擊行為的網路使用者, 請儘速清除後門程式或病毒後, 告知電算中心解除限制。

     

 

教育部長與經濟部長給全國親愛的各大學校院全體師生的一封信(960323)

 

法律宣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著作權法(摘錄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規定

1. 台灣學術網路智慧財產權疑似侵權處理程序 (pdf檔)
   (95.8.21 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第49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要點
   (91.5.15 九十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核定)

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獎懲規則
   (92.04.18 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

4. 學生宿舍生活輔導暨管理實施要點
   (92年6月20日91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5.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宿舍生活公約

 

 


承辦人:ABUSE  電話:( 07)717-2930轉1695或6419

更新日期: 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