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資料庫目錄


《大陸法規資料庫》最新法規目錄  (1996.1~1997.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16-JAN-96
法規簡介:共五章十七條。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警械的使用,武器的使用,法律責任,附則。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佈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同時廢止。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25-JAN-96
法規簡介:共十七條。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發佈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9-JAN-96
法規簡介:共七章五十四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經常項目外匯,資本項目外匯,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法律責任,附則。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及其配套的細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
29-JAN-96
法規簡介:共六章二十四條。為了維護紅十字標誌的嚴肅性、正確使用紅十字標誌,依照紅十字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內容包括:總則,紅十字標誌的保護性使用,紅十字標誌的標明性使用,紅十字標誌的禁止使用,罰則,附則。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01-FEB-96
法規簡介:共十七條。為了加強對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電腦資訊交流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01-MAR-96
法規簡介:共五章三十二條。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戒嚴的實施,實施戒嚴的措施,戒嚴執勤人員的職責,附則。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03-JAN-96
法規簡介:本通知對關於邊境貿易管理形式、關於邊境貿易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問題、關於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出口管理問題、關於邊境地區毗鄰國家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問題、關於加強邊境貿易管理問題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7-MAR-96
法規簡介:共八章六十四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的執行,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17-MAR-96
法規簡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附: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佈的《刑事訴訟法》全文)

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
21-JAN-96
法規簡介:針對財稅、金融等領域中存在的一些企業夥同詐騙團夥大肆騙取出口退稅、非法套購外匯;一些金融機構搞“兩本帳”,隱瞞存款、違規發放貸款;有些地方政府擅自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逃避預算監督等嚴重問題,國務院決定採取果斷措施,依法堅決打擊、嚴厲懲治騙取出口退稅以及金融、財稅領域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辦法:一、部署專項鬥爭,開展全面檢查,重點查處一批大案要案;二、依照政紀和法紀從嚴查處、從嚴懲治違法亂紀活動;三、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機制,堵塞犯罪漏洞。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的通知
29-JAN-96
法規簡介:為了如實反映我國各類基本單位的變化情況,全面掌握我國基本單位的行業分佈、經濟類型分佈、規模結構和地區分佈的情況,為國家制訂產業政策、調整生產力佈局和規劃城市建設提供依據,並為改革統計調查體系,有效地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打下基礎,國務院決定在1996年進行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本通知對普查的目的,普查的對象和內容,普查的進度安排,普查的費用,普查的組織與實施等作了具體的部署。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通知
29-JAN-96
法規簡介:本通知對對進一步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目標、任務和方針;發動和依靠群眾,增加勞動積累;認真落實和完善有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組織領導等作出了具體的安排。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17-APR-96
法規簡介:共九章四十五條。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制定本條例。對本條例的適用范圍,供應營業區,供電設施,電力供應,電力使用,供用電合同,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本條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意見的通知
15-FEB-96
法規簡介: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的意見》,本通知予以轉發,要求認真貫徹執行。該《意見》的主要內容有: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工作力度;健全組織體系,加強統一領導;加強部門協作,共同做好反假幣工作;加強宣傳教育,普及人民幣知識;人民幣反假鑑別儀器的生產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附:《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
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23-FEB-96
法規簡介: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請示》,本通知予以轉發,要求認真貫徹執行。(附: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1996年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07-MAR-96
法規簡介:國務院同意國家經貿委《關於1996年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本通知予以轉發,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附:《關於1996年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
15-MAY-96
法規簡介:《決定》對《統計法》的第二、三、五、六、九、十一、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條作了修改;刪去第二十六條;增加六條,作為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附:經修正後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決定
15-MAY-96
法規簡介:《決定》對《水汙染防治法》的第七、十、十四、十五、十二、二十、三十九條作了修改;增加十六條,作為第十、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三十九、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八、五十九條。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附:經修正後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15-MAY-96
法規簡介:共八章五十三條。為了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行業務,規範律師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律師執業條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法律援助,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15-MAY-96
法規簡介:共六章三十七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技術權益,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5-MAY-96
法規簡介:共五章四十條。為了實施科技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職業教育體系,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附則。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15-MAY-96
法規簡介: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同時作出了四點嚴正聲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5-MAY-96
法規簡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對《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作出了六點具體的解釋。


食鹽專營辦法
27-MAY-96
法規簡介:共六章二十九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對本辦法的適用范圍,食鹽生產,食鹽銷售,食鹽的儲存和運輸,罰則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意見的通知
07-APR-96
法規簡介: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意見》,本通知予以轉發,要求遵照執行。(附: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15-APR-96
法規簡介:《通知》要求: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產生的影響;抓緊做好規章的修訂工作;依法清理行政執法機構,高度重視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工作;積極探索建立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的權威和效率的行政執法體制;以貫徹行政處罰法為契機,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準。


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品質的通知
19-APR-96
法規簡介:為貫徹實施《會計法》,進一步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管理,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經濟秩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本通知對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品質的有關問題作出了三條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
19-APR-96
法規簡介: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工作,本通知要求:充分認識城市規劃的重要性,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切實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城市規模;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05-JUL-96
法規簡介:共六章六十九條。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拍賣標的,拍賣當事人,拍賣程序,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
05-JUL-96
法規簡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已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附:經修正後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05-JUL-96
法規簡介:共八章五十條。為了加強槍支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槍支的配備和配置,槍支的製造和民用槍支的配售,槍支的日常管理,槍支的運輸,槍支的入境和出境,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法律有關條文)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04-JUN-96
法規簡介:共六章四十五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對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城市道路的規劃和建設,養護和維護,路政管理,罰則等作出了規定。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
18-JUN-96
法規簡介:共十五條。為了加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管理,促進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制定。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電影管理條例
19-JUN-96
法規簡介:共八章六十四條。為了加強電影行業管理,發展和繁榮電影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對本條例的適用范圍,電影製片,電影審查,電影進口出口,電影的發行和放映,電影事業的保障,罰則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作出了規定。本條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04-JUN-96
法規簡介: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促進嚴格執法,懲治腐敗,依法嚴懲徇私舞弊犯罪,根據《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解釋。對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了七條具體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06-JUL-96
法規簡介:共六章四十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對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民用機場的安全保衛,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安全檢查,罰則等作出了規定。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29-AUG-96
法規簡介:共六章五十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
29-AUG-96
法規簡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礦產資源法>的決定》已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8月29日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礦產資源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附:經修正後重新公
布的《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9-AUG-96
法規簡介:共八章八十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煤炭生產規劃與煤礦建設,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煤炭經營,煤礦礦區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刑法有關條款)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13-JUL-96
法規簡介:共四章二十二條。為了加強對特殊標誌的管理,推動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發展,保護特殊標誌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特殊標誌的登記,特殊標誌的使用與保護,附則。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
25-JUN-96
法規簡介: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已經國務院同意,本通知予以轉發,要求認真貫徹執行。(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06-JUL-96
法規簡介:本《決定》對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作出了九條明確規定。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憑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7-MAY-96
法規簡介:共二十一條。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家教委、國家經貿委、勞動部、農業部、司法部
、全國總工會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通知
07-JUN-96
法規簡介:為搞好《職業教育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本通知提出了六條具體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
04-SEP-96
法規簡介:共二十六條。為了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測繪法》,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7日國務院發佈的 《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扭虧增盈工作目標責任制意見的通知
24-JUL-96
法規簡介:國務院同意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建立企業扭虧增盈工作目標責任制的意見》,本通知予以轉發,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03-AUG-96
法規簡介:為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實現到2000年力爭使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品質有所改善的環境保護目標,本決定提出了十條重大舉措。


國務院關於開展勘定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12-AUG-96
法規簡介:為確保開展勘定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工作順利進行,本通知對有關問題作出了八條明確規定。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22-AUG-96
法規簡介:本《決定》對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辦好國有商業銀行,建立農村合作銀行;增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加強產品收購資金管理;逐步建立各類農業保險機構;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務院關於擴大內地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單位吸收外
商直接投資項目審批權限的通知
22-AUG-96
法規簡介: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並為逐步縮小地區差距創造條件,國務院決定適當擴大內地省、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以及中國科學院、船舶工業總公司、兵器工業總公司、航空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核工業總公司、石油化工總公司、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和解放軍總後勤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為此,本通知對審批的項目必須符合的條件,具體擴大的審批權限,項目批準後的備案手續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
13-AUG-96
法規簡介:為了加強執法監督,必要時及時糾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關於凍結、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錯誤決定,本通知作出了兩條具體規定。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18-JUL-96
法規簡介:共七章五十條。根據憲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保障舉報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規定。對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主要任務和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受理,管理,審查,處理,保護,獎勵等作出了規定。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29-OCT-96
法規簡介:共四十三條。為了扶持和引導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鄉鎮企業的行為,繁榮農村經濟,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29-OCT-96
法規簡介:共八章六十四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業噪聲汙染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汙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29-OCT-96
法規簡介:共九章五十三條。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防護重點,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報,疏散,群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9-OCT-96
法規簡介:共八章三十九條。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內容包括:總則,選舉委員會,代表名額的決定和分配,選區和選舉單位,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附則。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30-SEP-96
法規簡介:共五章三十二條。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條例。對本條例的適用范圍,野生植物保護,野生植物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管理條例
15-OCT-96
法規簡介:共六章四十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對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旅行社設立,旅行社經營,監督檢查,罰則等作出了規定。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23-AUG-96
法規簡介: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有效地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本通知對有關事項作出了十一條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答復
19-MAR-96
法規簡介:《答復》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25-MAR-96
法規簡介:對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的解答》(法〈經〉發む1990め27號)第四個問題第(二)條的請 示,本《解答》的意見是: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的驗資報
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27-MAR-96
法規簡介:《批復》明確:金融機構根據行政機關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為該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司因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除應退出收取的驗資手續費外,還應在該註冊資金範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金融機構按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查核實,公司註冊登記後又抽逃資金的,金融機構不承擔退出驗資手續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02-DEC-96
法規簡介:國務院令第206號  共十章六十八條。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制定本條例。對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檢疫審批, 進境檢疫, 出境檢疫, 過境檢疫, 攜帶、郵寄物檢疫, 運輸工具檢疫, 檢疫監督, 法律責任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作出了規定。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
05-SEP-96
法規簡介:國發[1996]37號  為切實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 在加大各級財政對文化事業投入力度的同時, 拓寬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 逐步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籌資機制和多渠道投入體制。為此, 本規定對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鼓勵對文化事業的捐贈, 繼續實行財稅優惠政策,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制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行政學院辦學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11-SEP-96
法規簡介:國發[1996]38號  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行政學院辦學工作若干意見》共二十一條。對國家行政學院的隸屬關係和性質, 辦學方針, 培訓任務,培訓對象, 培訓的基本目標, 教學改革, 教學內容, 教學方法, 培訓的主體班次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
15-SEP-96
法規簡介:國發[1996]39號  本《決定》對“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 主要任務, 主要措施, 資金保障, 深化國防科技體制改革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04-OCT-96
法規簡介:國發[1996]40號  為了穩定棉花生產, 促進棉花購銷, 保證紡織工業生產的正常進行, 切實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 本通知提出了七條重要舉措, 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


國務院關於開展1996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05-OCT-96
法規簡介:國發[1996]41號  本《通知》對1996年繼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總體要求, 檢查時限, 方法步驟, 檢查范圍, 檢查內容, 處理原則, 組織領導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等作出了具體的部署和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7-OCT-96
法規簡介:法發[1996]30號  為正確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依法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犯罪, 本文對適用該《決定》的若干具體問題作出了七點具體解釋。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
30-DEC-96
法規簡介:共六章四十八條。為了加強血液製品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保證血液製品的品質,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0-DEC-96
法規簡介:共六章三十條。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本辦法。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任命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
16-DEC-96
法規簡介: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人選,任命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於1997年7月1日就職。


國務院關於做好目前糧食收購和儲存工作的通知
10-NOV-96
法規簡介:為了確保糧食豐產豐收,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要切實做好目前糧食經營管理和收購、儲存工作,同時,抓住機遇,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為此,本通知對有關問題提出了七條重要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8-DEC-96
法規簡介: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對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出了十四條具體的解釋。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出版管理條例
02-JAN-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0號。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具體內容包括:總則、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和發行、保障與獎勵、法律責任、附則。本條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03-JAN-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9號。共六章三十三條。為了建立、健全海關稽查制度,加強海關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管理;海關稽查的實施;海關稽查的處理;法律責任;附則。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14-JAN-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1號。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作一定修改,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佈。重新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共七章五十五條。內容包括:總則、經常項目外匯、資本項目外匯、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法律責任、附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
23-JAN-97
法規簡介:法復[1997]1號。本批復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委託代理人。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應根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記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具體代理權限的授權委託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檢察機關對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批復
08-AUG-96
法規簡介:法復〔1996〕13號。批復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因此,對於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程序中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審結,不涉及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於法無據。如其堅持抗訴,人民法院應以書面通知形式將抗訴書退回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或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裁定申請再審或抗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3-AUG-96
法規簡介:法復〔1996〕14號。批復指出: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根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用抵押物償還債權人本金及利息的判決書或調解書行使優先權時,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變已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內容,也不需要用裁定書加以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12-SEP-96
法規簡介:法發〔1996〕28號。為了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規定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3-SEP-96
法規簡介:法復〔1996〕15號。本批復對企業間簽定的有效的借貸合同,對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的判決依據及其利息的計付作出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13-NOV-96
法規簡介:法復〔1996〕16號。本批復對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中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及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的這二種情況如何確定其管轄權的問題作出明確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復利問題的批復
29-NOV-96
法規簡介:法復〔1996〕18號。本批復指出: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92)298號《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方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26-JUN-96
法規簡介:法發(1996)21號。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目前審判工作實際,本規定對審理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件適用緩刑問題作出三條具體規定。


關於鹽酸二氫埃托啡是否屬毒品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8-NOV-96
法規簡介:最檢發研字〔1996〕6號。本批復指出: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鹽酸二氫埃托啡屬《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圍。本批復並對涉及鹽酸二氫埃托啡的違法行為的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是否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直接劃撥退稅款問題的批復
21-JUL-96
法規簡介:法復〔1996〕11號。批復指出:國家稅務機關只是企業出口退稅的審核、審批機關,並不持有退稅款項,故人民法院不能要求稅務機關直接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得到的退稅款項,但可依照有關規定,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情況,並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被執行人的退稅帳戶,依法通知有關銀行對需執行的款項予以凍結或劃撥。


關於執行修正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4-DEC-96
法規簡介:高檢發研字〔1996〕9號。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對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作出三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3-FEB-97
法規簡介: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企業財產、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入夥、退夥、合夥企業解散、清算、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23-FEB-97
法規簡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八條規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問題的建議,作出本決定,並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國務院關於編製1997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
14-NOV-96
法規簡介:國發〔1996〕46號。為保證編製好199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根據《預算法》的有關規定,本通知作出了六條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4-MAR-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由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分總則、分則和附則,共四百五十二條。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附:經修改後重新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4-MAR-97
法規簡介:共十二章七十條。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 總則、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武裝力量、邊防、海防和空防、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國防教育、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軍人的義務和權益、對外軍事關係、附則。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關於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14-MAR-97
法規簡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關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作出了九條具體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4-MAR-97
法規簡介:共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和選舉的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關於批準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
14-MAR-97
法規簡介:決定指出:一、批準設立重慶直轄市,撤銷原重慶市。二、重慶直轄市管轄原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三、重慶直轄市設立後,由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其管轄的行政區域的建置和劃分作相應的調整。


印刷業管理條例
08-MAR-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2號。共七章四十六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印刷企業的設立、出版物的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罰則、附則。本條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1-JUL-96
法規簡介:法發〔1996〕24號。為依法懲治非法從國外、境外進口有害廢物,危害我國環境,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審理有關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六條解釋,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
25-MAR-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4號。共六章四十二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傾銷與損害、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措施、反補貼的特別規定、附則。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20-MAR-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3號。共八章四十六條。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品種權的條件、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品種權的審查批準、期限、終止和無效、罰則、附則。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25-FEB-97
法規簡介:國發〔1997〕8號。為進一步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擴大外貿出口,推行代理制,國務院決定,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本通知就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5-FEB-97
法規簡介:國發〔1997〕7號。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特製定本辦法,並經國務院,本通知予以印發。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九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25-FEB-97
法規簡介:國發〔1997〕6號。通知指出:“九五”期間繼續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對調整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能力,振興機電工業,加快實現兩個根本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搞好組織協調,堅持不懈地抓好機電產品出口工作,推動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和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19-FEB-97
法規簡介:國發〔1997〕5號。為了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進一步理順國家與金融、保險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促進金融、保險企業間平等競爭,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國務院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調整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通知就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意見的通知
27-FEB-97
法規簡介:國發(1997)9號。為瞭解決目前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 題,加強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工作,嚴肅財經法紀,維護國有權益,財政部就有關問題提出四條意見。本通知予以批轉。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02-MAR-97
法規簡介:國發〔1997〕10號。為規範企業破產,鼓勵企業兼併,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實施再就業工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優化資本結構和轉換經營機制,本通知就試點城市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作十條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復
25-FEB-97
法規簡介:本批復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採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
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04-APR-97
法規簡介:批復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採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 等強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
15-APR-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5號。為了有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組織機構、委員的權利與義務、工作程序、附則。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09-MAY-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內容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監察機關的職責、監察機關的權限、監察程序、法律責任、附則。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農藥管理條例
08-MAY-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共八章四十八條。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品質,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內容包括:總則、農藥登記、農藥生產、農藥經營、農藥使用、其他規定、罰則、附則。本條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限問題給陝西省
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23-JAN-97
法規簡介:法復〔1997〕1號。批復明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委託代理人。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限及具體的代理事項應依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20-MAY-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8號。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五條;二、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改為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和第四款並作修改;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三、第九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和第三款;四、修改第十四條。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並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後,重新發佈。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20-MAY-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7號。共二十一條。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制定本條例。本條例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評審、認定;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的評審及保護;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授予;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等作出具體規定。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9-APR-97
法規簡介:法發〔1997〕10號。共四十條。為正確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
05-JUN-97
法規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和區旗時,應按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29-MAY-97
法規簡介:共二十五條。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強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經驗,本暫行規定對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0-JUN-97
法規簡介:為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工作的管理,保證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工作有序進行,本通知就有關問題作出五條規定。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