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系碩士學位(理論組)審查辦法及其細則
90 年 12 月 26 日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本所理論組碩士人才培育方向以密集(二至四年)且積極之訓練,推促研究生(一)休習相關學術知識並(二)參與學術活動:發表論文、參加研討會、研習營、座談會、刊物出版,及(三)參與策展活動:如學術性研討會或藝術展演活動。
甲、畢業審查方式
所有畢業學生以同時且公開之方式進行。
(一)
申請時間:碩士班學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時間每年二次。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考前一個月檢齊左列各項文件向各該研究所提出申請:
1. 填具學位考試申請表
2. 指導教授同意書
3. 歷年成績單一份。(預定於該學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另加該學期選課表影本一份)。
4. 學位論文提要(書面及磁片各一份)
(二) 碩士學位考試依左程序進行
1. 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
2. 辦理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3.
學位考試,如有必要在展演場所舉行展演考試,但展演場所在校本部以外者,應專案報核後舉行。
(三) 碩士學位論文審查時間:每年十一月~十二月或五∼六月各一次
(四) 論文審查委員:三至五名(含指導教授唯一名)
﹔校外審查委員需三分之一以上。由校長遴聘之,並指定委員一名為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五)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教授級專技人員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六) 通過資格﹕需經審查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1.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已申請通過其他學位考試者,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2.
學位考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七) 論文審查地點:論文發表以校內為原則。
審查論文以二階段進行,方式以指導教授為主導,第一階段於研二第一學期進行。
(八) 於五月論文審查中決議需複審者:
時間:六月中複審
方式:由審查委員評定需再審、或僅以書面呈閱方式為之。
乙、審查內容
碩士論文:畢業口試
字數:以十萬字為原則
丙、碩士班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論文(含提要):
(一)
繳文論文,內頁需附授權書: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公開論文之提要上學術網路。
(二)
碩士論文應須繳交五份,除兩份繳至本校圖書館,三份由各所於規定期限內繳至教務處註冊組彙整後,備文分別函寄國家圖書館、國立教育資料館及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以其他方式代替論文畢業之碩士班學生作品等資料,除統一繳交之份數外,視各所情況得自訂辦法。各所碩士班學生須依規定繳交後,方得辦理離校手續。
(三) 各所得自行訂定論文繳交份數,但不得低於五份之限制。
(四) 碩士學位論文之規範由教務處另訂之
(五)
本校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撤銷其學位,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並報教育部備查。
(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校法經本校教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准,修正時亦同。
以上各施行細則如有不明確之處,或于本校母法牴觸時,應以母法為主。
本辦法及細則,經 90 年 12 月 26 日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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